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辽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创新氛围,为建设科技强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加强体系设计、科学谋划、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科研诚信的良好局面。
——全面部署,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学研究一般规律、适应辽宁科技强省建设的科研诚信体系和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过程管理、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科研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学研究前沿探索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尝试和自由探索,加快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自律为本,终身追责。引导科研人员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努力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科研诚信制度和全面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不断巩固发展。
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
(四)健全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责任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辽宁社会科学院参与业务指导或宏观指导,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各市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部门要把学术风气建设工作贯穿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的全过程,覆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各层面。卫生健康部门要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对本机构人员发表的实验数据、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和预审。省内各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落实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所办学术期刊出版内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问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中科院沈阳分院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省科协要加强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的诚信审核。
(五)强化科研单位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按规定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加强学术组织自身诚信建设。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要求,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即: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七)明确科研人员行为主体责任。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和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八)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科研人员、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的采集、汇交与保存。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三、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九)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推动逐步建立科研行为严重失信记录制度和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按照科技部、中国社科院等单位制定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制定本单位调查处理办法。
(十)建立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省科技厅要牵头建立完善对省内各学术期刊的专项审读制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配合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学术期刊官网认证,规范数据收录机构期刊收录。以省内重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为平台,指导并培育权威、诚信、有影响力的学术发布平台。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省内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切实履行稿件“三审”制度和专家外审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
省科技厅要联合省教育厅、省科协等相关单位与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对学术期刊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十一)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论文、专利等)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加强科研成果评价环节的诚信监管,在政府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中引入倒查机制。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严肃惩处科研失信行为
(十三)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科技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社科联负责。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联合各相关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约束和处理相关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争取相关经费,每年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对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进行抽样督查,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建设科研诚信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十四)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按规定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省市分别建立推动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享信息,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
(十七)加强教育和宣传。鼓励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广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组织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组织协调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及其新媒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创新形式、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型榜样。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监测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依法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密切关注科研资源类网络平台不诚信行为,将其科研诚信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辽宁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十九)积极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与江苏、北京、上海的对口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参与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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